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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我区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我区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老龄事业稳步推进、快速发展的五年。一是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全区连续5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五年翻了一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30﹪的农村人口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障范围,有69.6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了中央财政支付的55元基础养老金。城镇大集体职工、返城未安置知青、困难企业军转人员,通过财政补助和其他方式再缴费解决了养老保障问题。农村老党支部书记、老村委会主任和建国前老党员的养老问题在制度上有了保障。二是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将90多万老年人纳入了社会救助范围,救济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文革”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的“三民”共4万多人。对城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子女赡养的“三无”老年人,集中供养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700元,分散供养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使遇到突发性灾害造成临时较大生活困难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老年人及时得到临时救助。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了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079元,分散供养标准2064元,供养标准居全国前列,“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2%。对孤寡老年人住房实行了优先保障政策。三是医疗保障城乡覆盖率大幅提高。2008年全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实施,“老有所医”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6万人,比“十五”末增加594万人。参加“新农合”人数达到1214万人,参合率达到92. 76%。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和中央转移支付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解决了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农、林、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历史超支,1953年底前军队退役人员提高医疗报销比例,老年常见病报销比例和特殊老年病如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等问题。四是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明显。全区筹集资金22亿元,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768余所。规模较大的民办养老机构达130多家,有效地缓解了养老服务供求矛盾。居家养老服务由试点扩展到城乡各地,为老服务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五是老年优待政策不断完善并得到落实。自治区、盟市出台了一系列涉老优待、老年维权政策,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提高了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建立了自治区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敬老“孝星”评选表彰活动,社会敬老氛围日趋浓厚。六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全区共有各类老年大学126所,城市和农村社区建立了老年文娱活动队伍,体育设施较为完备,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七是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盟市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70%的乡镇成立了老龄工作组织,盟市以上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基本理顺,为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文章来源自:
居家养老保障卡管理中心 http://www.bzkz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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