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出台的《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广州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者,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以上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岁以上部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长者”)均可领取长者长寿保健金。
发放标准: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
长者长寿保健金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发放标准为年满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年满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年满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发放标准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发放所需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广州市户籍、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长寿保健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驻穗部队年满 70 周岁以上由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 70 周岁以上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每年在敬老节期间向我市户籍百岁以上长者发放慰问金每人1000元的政策继续执行,资金来源改由百岁以上长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本级财政承担。
申领程序:到社区居(村)委会申请
新办申领及核实
年满70周岁的长者可在年满70周岁前1个月、已满70周岁的长者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办理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两份,并填写《广州市7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分别由社区居(村)委会和街(镇)存查。
升级手续及核实
已纳入“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系统”发放长寿保健金的长者,其发放标准按期自动升级;
未纳入“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系统”发放长寿保健金的长者,需于本人即将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办理发放标准升级核实手续;已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的可在每月20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办理发放标准升级核实手续。办理升级手续的长者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
委托代办
委托他人申办的,需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对在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孤寡老人,由各福利机构派员到长者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为其代办升级手续;对在社区居(村)分散供养的“三无”孤寡老人,由社区居(村)委会干部代其办理升级手续。
申领人年龄、户籍等身份信息均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为准,如申领人对年龄等身份信息有异议的,建议其向公安部门申请据实更改。
发放方式
长寿保健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长寿保健金发放条件的,自批准申请或升级的次月起按月发放长寿保健金。长者于70周岁以后办理申领手续的,不补发批准申请前的金额。
驻穗部队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由市民政局会驻穗部队各干休所或服务管理单位直接划入统一开设的离退休干部专用账户。
链接: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知多点
广州市于2010年率先制定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办法,从2010年8月起,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者长寿保健金。
2011年7月起,广州市实施“提标扩面计划”,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从原来的80周岁以上(含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扩大至70周岁以上老年人,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同时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其中:80至89周岁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90至99周岁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100周岁以上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2016年我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近4.7亿元,“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19.6亿元,惠及63万老年人。
文章来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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